今天专业防水补漏公司小编给小伙伴们普及下关于漏水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当我们也遇到同样的事情,不再无计可施,没有对策,我们需要用法律来维护我们正当的权益。
楼上房屋漏水,导致刚装修好的楼下房屋受损。楼上、楼下两人各持一词,均不愿承担责任,楼下房主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余某、俞某某主张因被告的房屋漏水致使其房屋客厅顶部、餐厅顶部、顶棚及两侧壁纸、次卧顶部等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并提供了慕某、王某某两位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照片予以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楼下漏水可推定系楼上原因导致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认定被告的房屋存在漏水以及原告的房屋因漏水受损的事实,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虽然辩称原告的房屋受损与其无关,并且提出漏水原因可能是屋里地暖管线破损导致,或是其他原因漏水导致,并非自己造成的抗辩意见,但双方当事人在供暖通水期间经过实地验证后未发现原告的房屋顶部有漏水迹象,并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受损是其他原因漏水所致,故其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原告余某、俞某某主张被告陈某应赔偿漏水导致的房屋装修损失为14160元,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为3537.3元,故对该鉴定意见书中的损失数额予以认定,对原告该项主张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3537.3元,并承担鉴定费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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